广 东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校审计〔2024〕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业经2024年第2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12月4日
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审计行为,提升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粤教审〔202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项目和装修修缮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水电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安保消防及通信网络等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工作部门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建设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单位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成本等建设目标顺利实现,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投资绩效,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价值,提升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审计工作部门应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行为,不得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管理活动,包括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投资项目概(预)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工程合同、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工作部门独立实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学校可向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工作部门应当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加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委托中介机构的费用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实现全覆盖,主要内容包括:
前期决策审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工程管理审计、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等。
第九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手段和防范措施等。
第十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预算)、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决算等各阶段的审计。
第十一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十二条 付款审计是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工程施工费和工程服务费的用款拨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保金。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审计是对施工过程管理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主要材料及设备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工程进度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部门依据有关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等指标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后,应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立项总投资、年度预算计划等内容抄送审计工作部备案,审计工作部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年度工程项目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建设工程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纳入审计工作部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可开展全面审计监督,也可以选择部分环节开展专项审计监督。
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部门可以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按以下内容要求报送审计资料:
(一)预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来源;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其他相关材料;
(二)采购招标环节,包括:用户需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模板、其他相关材料;
(三)合同管理环节,包括:立项审批文件、预算审批文件、用户需求书、采购计划表、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图纸和清单、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初稿、其他相关材料;
(四)结算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各阶段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施工结算工程付款、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主要材料价款核定等资料、工程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前面环节已提供了的,后面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八条 各工程管理部门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向审计工作部门报送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预算、采购招标、合同环节的材料,应实时报送;
(二)结算环节的材料,应在竣工验收后60个工作日内报送;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部门开展专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按《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要求的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按规定需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初审后直接报送政府财政部门审核,以政府部门终审结果为准,原则上审计工作部门不再重复安排审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审计工作部门应当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提出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的建议。
(一)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合同,或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六)工程结算审核手续不齐备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七)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八)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情形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建议,应按照审计整改的规定,进行审计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审计〔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