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审计工作部 发布日期:2024/06/12 阅读次数: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校审计〔2024〕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定》业经学校第四届党委常委会第25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24年6月12日




广东海洋大学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9号)、《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落实中央精神以及广东省委教育工委要求,依据审计法律法规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任主任、校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审计工作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工作部,审计工作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领导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议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

 (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并组织开展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查;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或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八)审议决策内部审计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事项以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为基本形式,遇紧急情况或不涉及重大事项时,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决议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会议时间和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主任确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决议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事项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决议事项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由本人申请回避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或决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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