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4 阅读次数: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审计〔2019〕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业经2019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经济活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以及校有企业。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党委和分管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素质建设;

(二)主持召开审计工作会议,审议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和重要审计意见书,对审计工作提出目标要求;

(三)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督促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提供必须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五)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

(六)提议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教育工会、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一)研究、部署学校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二)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及其修订;

(三)研究、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研究、审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

(五)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和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立审计处,并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专业职务评聘,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计工作,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内部各单位(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服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学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设备、物资、服务等类别的采购项目;

(五)基建、修缮、安装、绿化等工程项目的预、结算以及工程变更签证;

(六)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学校资产的对外投资以及对外出租;

(八)校内各单位(部门)等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和招标文件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十)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一)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二)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

(二)对审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经济合同、会议纪要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验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改进经济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六)参加学校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十)监督、检查经学校批复的审计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基建工程审计等项目,审计处在审计完成后,应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报告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同意,审计处的审计结果可提供给有关部门,重大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制定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随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等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完整,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处长审核,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违规所得财产的;

(四)不如实提供审计资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处理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审计〔2014〕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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