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1号),结合审计工作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工作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资产实名制管理,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审计工作部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二级单位,设资产管理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职责如下:
(一)依学校规定,制定并实施本部门资产管理措施;
(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日常监督检查、清查统计;
(三)拟定本部门资产配置预算,对资产变更、处置提初步审核方案;
(四)有效利用存量资产,闲置或低效资产提交学校调剂;
(五)接受学校资产、纪检部门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配合完成交办任务。
第五条 审计工作部配备专职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新增、变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协助本部门人员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协助做好资产清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本部门人员岗位变更、离职、退休等应及时通知其本人办理资产变更或交还手续;
(五)完成部门资产管理小组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国有资产的采购需经过部门领导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由资产采购小组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购置。新购资产需领用人实名制登记入库,贴好资产标签。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主管负责科室资产,对资产的日常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第九条 资产领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个人名下的资产,确保账目、实物、标签三者一致,防止物品损坏或遗失。一旦发生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报损,发生遗失应立即报告。资产领用人如退休或调离本单位,必须提前办理资产交接和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养、维护、维修制度,定期清查并不断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减少资产非正常损耗,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部作为国有资产二级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部对所使用或保管的各类资产的报废、报损处置,必须向学校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允许报废、报损的资产,应交由学校资产分管部门统一处置,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部及其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侵占、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审计工作部将责令其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